来源:新京报王姝
相隔17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加开”重要会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7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这次会议距离上一次即6月22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仅相隔了17天。
17天前的6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讲话时表示:“计划在7月上旬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
9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即为栗战书提到的加开的常委会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一件大事——环保,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期一般都选择在双月举行。不过,也有例外,有时也会针对一些大事加开会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年间,加开了两次常委会会议。
其中,一次是今年1月29日至30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另一次是2016年9月1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这次会议主要针对辽宁拉票贿选案,表决通过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栗战书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委员长会议 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7月9日至10日举行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林平
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作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
栗战书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但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
栗战书点名了山西临汾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他举例说,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6个国控站点被人为干扰上百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栗战书同时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治污实效。陕西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检查组现场检测发现测量浓度与标准样品浓度差异远超误差范围,不符合技术规范。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缺乏国家统一的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赴8个省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为期两天的会议将聚焦大气污染防治。会议将陆续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与此同时,这是一次专门加开的常委会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原定于今年8月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有时延至下月上旬。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于2016年9月、2018年1月两次加开常委会会议,专门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等。
报告内容栗战书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报告称,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偏重、布局偏乱,能源结构调整不到位,运输结构不合理,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因。比如,山东省传统产业占全部工业的70%,重化工业占传统工业的70%。河北邯郸“城中有钢”,石家庄“煤电围城”等问题突出。
第二,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中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报告指出,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例如,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
第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报告称,工业污染控制力度不够,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秸秆综合利用不足。例如,我国北方地区每年冬季取暖消耗2亿多吨散煤,据有关部门测算,1吨散煤排放污染物相当于10—15吨电煤。
第五,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报告指出,执法监管不到位,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比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不力,排放不达标车辆长期行驶无人监管。2018年1—5月,安徽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行为14.7万起,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交通违法行为864起。
第六,法律责任不落实。报告称,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主动承认治理工作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及“政热企冷”等问题较为突出。
报告提出,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
报告提出,2020年年底前确保实现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监测站点全覆盖。
报告建议,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